顶替他人上班意外身亡 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贺女士是一位保洁员,因年龄问题被公司解聘。她通过同事的帮忙,以替代身份继续在公司工作。不幸的是,她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并因此丧生。经过一系列调查和仲裁,最终确认了贺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贺女士在长沙某知名保洁公司担任道路清扫工作。公司的清洁任务由卫生队长安排,并由清洁组长组织人员实施。贺女士所在的清洁组由其丈夫老陈担任组长。当公司规定女性员工年龄不得超过五十岁时,贺女士因超龄被通知解聘。她通过与同事胡大姐的约定,以替代身份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由胡大姐领取工资后转交给贺女士。
命运却给这位勤劳的保洁员带来了不幸。在进行路面清扫作业时,贺女士遭遇了交通事故并身受重伤,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离世。丈夫老陈心痛之余,决定请求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贺女士与所在保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过详细调查和审议,认定贺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公司未对贺女士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应当视为接受了贺女士的管理。公司和贺女士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贺女士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尽管存在规章制度规定不聘用超龄女职工,但公司在执行上并未严格把关,导致贺女士得以继续在公司工作。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冒名顶替的劳动者来说,尽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原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对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这一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但如果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工伤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