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赋予教育以力量:明确教师管教权并非体罚合法化
面对“熊孩子”在校内的调皮捣蛋、不认真学习,如何进行有效管教?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教师和学校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一草案的公布,引发社会热议,其中关于教师管教权的明确,被一些人担忧可能会引发体罚的滥用。但我们必须清楚,明确教师的管教权,并不等于体罚的合法化。
要明确的是,目前中小学教育管理的手段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约束作用并不明显。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学生,这样的教育方式显然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针对中小学生的特性和属性,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孩子明白行为有界限,越界就要付出代价,从而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
立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除争议,而是寻求公众意见的统一,为教师管理权的行使设定明确的规范和细则。对于如何管教学生、如何惩罚学生,方式和手段的界限确实容易引发争议。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赋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以维护学校的基本教学秩序;二是限权,即为教师的权利设定“清单”,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
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这是对学生的基本保护。但在现实中,由于体罚和惩戒的界限模糊,往往导致教师在管教学生时陷入困境。一方面,家长维权导致教师不敢严格管教学生,另一方面,一些教师可能过度使用体罚,造成不良影响。这两种极端情况,恰恰反映出学校缺乏合理合法、有度的惩戒方式和手段。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是必要的。但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实施这一权利。我们需要为教师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详细列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何种惩戒方式,使教师在行使管理权时有据可循。我们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的管教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明确教师的管教权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并不等于体罚的合法化。我们应该在保护学生权益的赋予教师必要的管理权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